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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管理關於快遞公司處罰的規定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郵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1.在分揀作業過程中投擲、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損毀快件;

2、未經用戶同意確認收寄快件或者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的;

3.未按照與用戶約定的投遞地址投遞快件的;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需要明白的是,國家郵政管理局管理全國所有的快遞公司,快遞公司需要按照郵政管理局的要求操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國家對快遞業務實行經營許可制度。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快遞業務。

綜上所述,經營快遞業務違規者將受到相關法律的處罰,所以經營快遞業務應遵紀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七十三條

快遞公司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

(壹)設立分支機構、合並、分立,未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未在信件信封的顯著位置標註信件的;

(3)包裝信件並作為包裹發送;

(四)停止快遞業務,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並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無法投遞的快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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