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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財產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同居期間,同壹財產的範圍包括: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收入和購買的財產。壹方所得的收入和另壹方購買的財產,在沒有輔助勞動和生活救助的情況下,歸另壹方所有。同居期間歸* * *所有的財產,視同歸* * *所有的壹般財產。根據《民法通則》第三百零三條規定:* *為維持* * *之間的關系,約定不分割*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按照約定,但* * *有重大事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部分人可以根據股份數隨時要求分割,部分有* * *和* * *的人可以在* * *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分割原因時要求分割。分割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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