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是從事司法工作的人的稱呼,即職業名稱,與檢察官、警官等相同。
2.審判長有兩層含義:第壹是在審理具體案件的合議庭中承擔主要審判責任,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稱為審判長,合議庭其他成員為法官或人民陪審員。第二,審判長是法院系統內部的壹個職稱。只有被任命為法官兩年以上,才能競爭審判長壹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壹條為了全面推進高素質法官隊伍建設,加強對法官的管理和監督,維護法官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第三條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法官應當公平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適用法律上平等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