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郵件中郵寄或者攜帶下列物品:
(壹)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運送的物品;?
(二)反動的報紙、期刊、書籍、宣傳品或者淫穢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品;?
(四)有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五)易腐物品;?
(6)各種活動物;?
(7)各種貨幣;?
(八)不符合郵寄條件的物品;?
(九)包裝不當,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汙染或者損壞其他郵件和設備的。?
前款規定的物品,符合郵電部特別許可並確保安全的要求,可以收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規定:
第二十四條郵政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執行郵件收寄驗視制度。
必要時,郵政企業可以要求用戶開拆檢查用戶交寄的信件,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用戶拒絕開拆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
對信件以外的郵件,郵政企業收寄時應當當場驗視內容。用戶拒絕驗視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
第二十六條郵政企業發現郵件中含有違禁或者限運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含有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物品的進出境郵件,由海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運輸企業應當優先運輸,車站、港口、機場應當安排裝卸場所和進出通道。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