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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拍賣集體土地使用權嗎?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由法院拍賣,但法院可以拍賣承包人承包出去的土地經營權。所有權屬於集體,不能買賣,不能抵押。應該抵押的是土地使用權。承包方可以利用承包土地的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提供融資擔保,並向發包方備案。受讓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書面同意並向發包方備案後,可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擔保權益在融資擔保合同生效時設立。實現擔保物權時,擔保物權人對土地經營權享有優先受償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決定以租賃、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第三百四十條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進行農業生產經營,取得收益。第三百四十壹條出讓年限在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出讓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第三百四十二條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租賃、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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