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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理上訴。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

壹是維持原判決、裁定和改判;

2.撤銷或變更;查明事實後修改句子;

三、發回人民法院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被改判、撤銷或者變更的;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變更原判決的,還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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