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工期延誤的原因是由於承包人的失誤,承包人必須自費設法趕上工期,或按規定支付延誤的賠償金並繼續完成工程,或根據發包人的安排委托第三方完成延誤的工作並承擔費用;
2.如果工期延長的原因不是承包人造成的,承包人可以根據合同規定和具體情況提出工期索賠,並索賠因工期延長造成的費用損失。
工期延誤情況如下:
1.發包人未按專用條款約定提供圖紙和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致使施工無法正常進行;
3、工程師沒有提供所需的指示、批準等。按照合同約定,導致施工無法正常進行的;
4.工程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壹周內,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水、停電、停氣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