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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轉讓有哪些法律禁忌?

公司法限制股份轉讓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5%;公司股票自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3.國有股的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作為公司股份的受讓方,也不得接受公司股份作為抵押標的。5.股東在法定暫停轉讓期限內不得轉讓其股份。根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變更。但法律變更上市公司股東名冊的,必須遵守《國有企業股份交換法》的相關規定。6.國有企業股票交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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