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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地區違章建築的拆除程序

法律分析:拆除過程

(壹)調查取證

1.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中發現、領導批準、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築,要有視頻資料、與違法當事人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有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市規劃區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由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法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統計狀況(各成員基本信息)、主要收入來源、除違章建築外是否有房屋、房屋面積、違章建築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現場檢查記錄。違法建築的位置、面積、結構和建造時間。

4、移交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向房管部門查詢建築物的登記資料。

(2)識別違法建築

待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確定涉案房屋是否為違法建築。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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