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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法律文書的合法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法律文書是指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公證、仲裁機構依法制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以及當事人、律師、律師事務所書寫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即除規範性法律文件(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的所有非規範性法律文件。

撰寫法律文書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壹,法律文書的內容合法。要正確適用實體法和程序法;履行法律程序。大量的法律文書要解決實體問題,所以在制作時必須遵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描述事實、論證理由、得出結論時也要堅持適應實體法的原則。

第二,法律文書的寫作要有壹定的法律依據,主要遵循程序法,尤其是壹些重要的法律文書,更離不開程序法的規定。

第三,法律文書必須履行法定程序。這樣做是為了保證法律文書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形式上的瑕疵影響法律文書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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