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排放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汙費,並負責限期治理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汙染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汙染防治技術,鼓勵和支持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的開發和利用。
第36條第2款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有害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確需排放的,必須經過凈化,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排放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汙費,並負責限期治理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汙染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汙染防治技術,鼓勵和支持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的開發和利用。
第36條第2款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有害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確需排放的,必須經過凈化,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汙染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大氣汙染防治的先進適用技術,鼓勵和支持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的開發和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有害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確需排放的,必須經過凈化,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