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景點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或者遊客損壞的物品屬於文物的,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七章“法律責任”的規定,分別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破壞文物的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六章“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三百二十四條、第四節“擾亂文物管理罪”處理。
第三百二十四條故意損壞文物罪;故意毀壞名勝古跡罪;故意毀壞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故意破壞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如果景點不屬於文物保護單位,或者遊客破壞的物品不屬於文物,應當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具體賠償的標準和數額要根據實際損失、維修修復費用、因文物破壞而減少的遊客數量等綜合計算,減少景區門票損失。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