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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法律規定房產糾紛的有效期限超過20年?

妳好,房子屬於壹般房產證上寫名字的人。難以采用口頭協議作為有效證據,壹般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下是具體說法:

1.房產糾紛訴訟的有效期有多長?

1.房地產糾紛壹般訴訟期限:3年。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不動產糾紛特別訴訟期間:1年。

其中,民法通則第136條第3項規定的“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情形,訴訟時效為壹年,超過壹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房產糾紛最長訴訟期限:20年。

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也應當在20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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