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六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重新犯罪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有判決宣告以前沒有判決的其他犯罪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監督管理的規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