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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標底停止價的問題

標底1:招標人設定的招標項目標底是通常意義上的發包人設定的最低價。類似於拍賣,但不同於拍賣,拍賣也有底價。當拍賣價格低於保留價時,拍賣人可以宣布出價不成功(拍賣無效)而不承擔責任。在工程中,當所有投標價格都過分低於標底或過分高於標底時,發包方可以宣布投標失敗而不承擔責任,但過分低於標底的情況在工程中幾乎不會出現。

攔標價是指招標過程中招標人向投標人公示的工程總價的最高限價標準,是招標人期望的價格,要求投標人不得超過此價投標,否則無效。

2兩者的關系:

底價和攔標價最大的區別是,在沒有規定攔標價的情況下,往往需要編制清單報價,而在有了攔標價之後,只需要報總價而不需要清單報價。

塊價也需要封。

4.工程量清單招標後,投標人所報的綜合單價將作為合同的壹部分,結算時不予調整。因此,評標時必須審查綜合單價,防止不平衡報價,避免低價中標、高價中標索賠的現象。開標後,評標專家和評委將首先抽樣審查攔標價的準確性,並以此為基礎檢查各投標人的綜合單價。為了體現最低價中標原則,攔標價只起到確定成本控制線的作用,即排除報價異常的投標人,即當所有建設工程投標報價高於攔標價時,宣布招標失敗,重新組織招標。綜合單價評審的目的是防止投標人不平衡報價,同時也是判斷總價是否合理的有效方法。綜合單價評審應采用對稱扣款法。綜合單價與標準值相差15%以上的,不扣分,與標準值相差15%以上的每壹項扣0.5分。綜合評價後,根據得分確定中標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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