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NPC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並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野生動物保護及其相關活動。
本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所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包括卵)、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