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明確規定,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什麽是“保護”?
作為學校,是保護在校未成年學生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包括來自外界的非法侵害和學校本身教學不良的侵害,也就是說要盡最大註意義務。當學生違反學校紀律時,學校和教師應采取正確的方法進行教育和引導,禁止壹切非法手段解決。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九)項明確規定“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學生的,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事實上,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都已經明確規定了體罰的違法性。也就是說,體罰學生,不管有沒有嚴重後果,
就實際教學經驗而言,適當的懲罰是必要的。可以通過背誦古詩、上臺演講等方式進行適當的懲罰,不會對學生造成嚴重後果,實際上鍛煉了他們相應的能力。
專門的法律法規有:《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綜合性法律法規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職業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