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法》第42條,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權利:
(壹)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三)取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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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學生的條件
其條件包括學生違法違規、嚴重違紀等。這些條件是針對大學生的,九年義務教育的除外。
所以當學校發生壹些違紀行為時,學校應該負責管理和教育。除了學校,家庭在孩子的發展中起著更重要的作用。學校和家庭履行教育義務,學生的健康成長才有保障。詳情如下:
根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校可以開除學籍: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
2.違反國家法律並構成刑事犯罪;
3.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性質惡劣的;
4.代替他人考試、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等嚴重作弊行為;
5、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6、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7.屢次違反校規,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