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規定,自2009年6月1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燒區露天焚燒稭稈,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庫、溝渠等水體丟棄稭稈。並要求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逐步擴大禁燒區域範圍,2012年底前在全行政區域實施禁燒。違反規定的,由環保或城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或限期清除;情節嚴重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如何制止和杜絕稭稈焚燒?《決定》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城市管理等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露天焚燒稭稈和廢棄稭稈汙染水體的監督管理,加大實時監測和執法力度。”“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對稭稈焚燒的檢查,及時制止露天焚燒稭稈和處置稭稈汙染水體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