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有罪推定,是指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定罪之前,被當作罪犯對待。集中表現為刑訊逼供和涉嫌犯罪。它是封建國家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是司法任意性的標誌。在推翻封建統治、反對司法專斷的鬥爭中,資產階級針鋒相對地提出了無罪推定原則。1764意大利思想家、法學家貝卡利亞(1738—1794)在其代表作《論犯罪與刑罰》中首次倡導無罪推定原則。1789年,法國在《人權宣言》中莊嚴載入了無罪推定原則,此後許多國家在其立法中確立了這壹原則。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和1976年生效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肯定了無罪推定原則。我國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2條也規定了無罪推定原則。所謂無罪推定,是指在依法確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前,應將其視為無罪。這壹原則要求:不得強迫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證明自己有罪,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承擔,不容置疑,等等。顯然,無罪推定是壹個法治國家和文明社會必須遵循的重要司法原則。
這說明“有罪推定”在當今社會不是壹個制度!沒有這樣的制度,包括我們國家!這只是某些人的慣性思維,是不科學不合法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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