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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農村戶口、土地和養老金就有權分配土地款?

1,妳這個問題真的是壹個難題,壹個怪問題,壹個怪事情。30年前,同樣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可以轉換工作單位,但是沒有說可以轉換戶口。戶口只變了,戶口只遷,遷入遷出。轉戶口真的是壹件很新奇的事情。

2,從法律角度來說,農村戶口30年應該是不折不扣的農民(或者農民工),應該享受農村村民的壹切待遇。當然包括村裏賣地的錢(別人應該也有)。當然,還有壹點要說清楚。有沒有像其他村民壹樣盡到了村民的義務?比如義務工,十年前的“三建議五統壹”,農業稅,民兵培訓費等等。簡而言之,妳是否承擔了其他村民承擔的所有義務?如果妳全部承擔,妳就有權利和其他村民壹樣享受。我國的法律原則是權利和義務對等,妳承擔了村民的所有義務,就可以享受村民的所有權利。如果妳以妳是某個單位的工作人員為由,沒有承擔村民的義務,即使妳有農村戶口,也根本享受不到村民的待遇。

3.妳有養老金嗎?我覺得跟享受村民待遇關系不大。關鍵是要承擔村民的義務。如果義務來了,找個理由拒絕,好處來了,找個理由伸手。自己想想,看該不該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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