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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普通法院的違憲審查制度具有事前審查和附帶審查的特點。請

有人說,普通法院的違憲審查制度具有事前審查和附帶審查的特點。請辨析這種觀點。

看答案,分析正確答案。這種觀點並不完全正確。普通法院違憲審查制度又稱司法審查制度,是指普通法院通過司法程序對正在審理的各類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的合憲性進行審查的制度。與其他違憲審查模式相比,司法審查制度具有以下特點:壹是事後審查,即法院對已經生效的法律在實施過程中的合憲性進行審查。二是附帶審查,即法院對適用的法律法規進行審查,因為它在審理具體案件的程序中提出了它們是否違憲的問題,所以也可以稱為具體審查和個案審查。第三,間接審查,即司法審查是法院在審理中對法律是否違憲的審查。如果法律明顯違憲,只要法院的審判不涉及法律,法院無權糾正,就允許違憲的法律存在。第四,提出審查請求的主體範圍廣泛。任何公民只要其權利和自由受到國家行為的侵犯,都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審查相關法律的合憲性。(P217)答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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