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存續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為家庭共同生活使用,產生的債務通常視為夫妻債務。
2.夫妻的債務由雙方承擔,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壹方履行債務。
3.法律上可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承擔同等賠償責任。
4.交通事故責任完全由當事人承擔,不涉及同壹財產的,妻子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夫妻* * *擁有財產的範圍:
1,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工資和獎金;
2.壹方的知識產權收入;
3、夫妻雙方* * *有生產經營收入;
4、夫妻壹方或雙方* * *擁有的投資收益;
5、夫妻壹方或雙方繼承或贈與,依法歸* * *所有的財產;
6、夫妻* * *擁有全部房產、車輛等財產;
7.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夫妻壹方因意外事故需要賠償時,上述財產可用於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夫妻雙方有明確的財產分割協議。
綜上所述,如果婚姻存續期間,車禍賠償責任涉及同壹財產,通常認為夫妻債務相同,需要雙方共同承擔。但如果責任完全由壹方承擔,不涉及同壹財產,另壹方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4條
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追認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