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造成遊客摔倒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景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旅遊者不聽旅遊經營者、輔助服務者的通知和警告,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遊活動,在旅遊過程中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旅遊經營者、輔助服務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98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