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繼續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但不能擔任領導職務。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法律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壹般是較重的犯罪,剝奪政治權利壹般獨立適用於較輕的犯罪。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以外,為壹年以上五年以下。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管制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時執行。
監獄對主刑執行完畢或者罪犯被假釋的,應當在釋放證或者假釋證上註明剝奪政治權利的起止期限,並連同人民法院判決書壹並轉交其居住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在其居住地予以公告,執行完畢恢復政治權利時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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