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總經理報告公司業務;
2、負責對各級人員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3、負責檢查、監督和考核各部門的管理工作;
4、負責對境外機構的管理進行檢查和監督;
5.有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6.有權質疑公司的問題;
7.負責股東大會決議交辦的其他重要工作;
8.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