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護兒童免受壹切形式的歧視。
(2)保護兒童的壹切人身權利。每個孩子都應該在以下個人權利上得到保護:保護孩子與家人團聚的權利。保護孩子的隱私。保護兒童免受虐待、遺棄、不良照料、性侵犯、剝奪自由和其他形式的身心摧殘。禁止拐賣兒童。
⑶禁止雇用童工,確保兒童免受經濟剝削。
(4)保護兒童不非法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或被用於販毒。
⑸確保兒童不直接參與敵對行動。
(6)保護兒童在需要時隨時獲得適當照顧和服務的權利。
兒童合法權益是指國家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的兒童權益。如果孩子受國家保護,父母有撫養、教育、保護孩子的義務,禁止虐待、殘害孩子,孩子有受教育的權利。體現在我國憲法、刑法、婚姻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中。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組成
第49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和虐待老人、婦女、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