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單邊行為、雙邊行為和多方行為(根據主體和意思的不同方向)
單方面行為:無需他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並生效。單方行為分為: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如授權、撤銷、免除、撤銷等。非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如委付、遺囑行為、對財團法人的捐贈。
雙方行為:內容相同但方向相反,如壹份合同,要求雙方意思表示壹致。
多方行為:表示同壹方向的行為,如訂立合夥協議、章程、設立公司等法人。
(2)、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根據是否有必要支付對價)
自由行為:贈與、擔保、借款、無約定利息的民間借貸、無約定保管費用的保管合同、無約定報酬的委托合同。
(3)承諾行為和實際行為(也稱重要和非重要,取決於行為的成立或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標的物)
主要實踐行為:動產質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4)、要型行為和不要型行為(根據具體形式的需要)
本質行為分為壹般本質行為(書面形式)和特殊本質行為(書面形式+註冊或批準)。我國的主要行為有:遺囑、收養協議、婚姻、壹方為銀行的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擔保合同。未采用壹般形式的,合同不成立;如果不采用特殊形式,合同不生效。
特殊合同:中外合資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國人轉讓中國專利。
(5)致使行為與非致使行為(根據行為與原因的關系)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中的無因行為有:債權轉讓、債務承諾免除、債務免除、票據行為、授權行為。
(6)、財產行為和身份行為(根據行為的效果)
(七)、懲罰行為和負擔行為(根據行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