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克扣勞動者的工資:
1,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不屬於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
公司降薪只是代扣社保費用和個人所得稅,其他的也是法院代扣的,不然不行。如果公司有這種違法行為,員工可以舉報。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九十壹條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