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向法院發起訴訟,準備好借款證據。如果有銷售合同,那麽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與客戶公司存在銷售或供貨等法律關系。如果沒有買賣合同,客戶的訂單、債權人的發票等證據也可以證明事實買賣合同關系的存在。如果有書面收條,那麽債權人就有證據證明實際的交易次數,只有在收條上簽字或者結合買賣合同,才能進壹步證明實際交易的應付貨款金額。如果沒有收據,但有對賬單,也能證明應付貨款金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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