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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教育局關於退費的規定

法律分析:1,幼兒園管理費,教育費,雜費按月收取。幼兒園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入園的,退還整月費用。幼兒家長自願退園的,按申請退園日期不退還當月管理費;教育費、雜費不足半個月的按50%退還,超過半個月的不予退還。

2.捐公園費。根據年度和公示標準,幼兒家長申請退園費時,幼兒園根據幼兒在園時間確定退還金額,不超過兩個月退還70%;不超過半年的按50%退還;半年以上九個月以下按25%退還;超過九個月不退款。

法律依據:《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民辦幼兒園在向有關部門申報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幼兒園的相關資料,包括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合法登記證明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二)制定收費標準的具體成本項目包括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保費用、公務費用、業務費、修理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等辦園的正常費用。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運營費用和其他非正常的辦園費用;

(三)幼兒園教職工人數、在園幼兒人數、人均保育教育費用、固定資產購建等。;

(四)價格、教育、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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