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沒有這樣的規定,只是對“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中提到的工作環境和勞動安全衛生模糊不清。
2007年7月20日,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總工會發布了《關於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規定:
企業在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安排勞動者露天作業,未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津貼標準不低於每天10元;對於本通知下發前已存在的今年高溫日,企業應按本通知規定發放高溫季節津貼。
企業特別是從事高溫作業和戶外作業的企業,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當氣溫達到35℃以上時,他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和縮短工作時間。
當氣溫達到38℃及以上時,除關系國計民生、城市運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業外,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暫停工作、保障休息等措施。
《通知》還明確,企業在發放高溫季節津貼的同時,不得影響高溫崗位勞動者高溫崗位津貼的發放,高溫季節繼續在工作場所提供清涼飲料。
綜上所述,妳們車間的溫度達到36度,確實很高。明確公司必須發放高溫津貼,要求公司采取降溫措施改善工作環境,比如安裝空調。這家公司必須這樣做。不然就請公司總監親自到車間工作,請他來試試。他能處理好嗎?
至於是否需要停工,規定沒有那麽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