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當得利是法定債務的原因之壹,在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是:
(1)壹方得利。取得利益包括兩種情況:壹是財產的正增加,即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滅,擴大了財產的範圍;第二種是財產的負增加,是指當事人的財產本應減少但由於某些事實沒有減少。
(2)對方遭受損失。損失包括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即正損失,財產利益應增加而未增加,即負損失。
(3)得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4)沒有法律依據。
二、具體來說,民法中的不當得利有以下幾種情況:
(1)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無效和撤銷產生的不當得利。
(2)不存在的債務導致的不當得利。
(三)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不當得利。
(四)受益人、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行為產生的不當得利。
(5)基於事件的不當得利。
三、不當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的主觀心態是惡意還是善意而有顯著差異:
(1)如果受益人是善意的,返還的義務僅限於已有的利益,他不負責返還已不存在的利益。
(2)受益人有惡意的,返還範圍應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不免除返還已不存在的利益的義務。
(3)受益人先善意後惡意,返還範圍以惡意開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