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實施信用懲戒:
(壹)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秩序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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