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應該認定開發商逾期交房肯定是違約。既然構成違約,就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關於違約責任,壹般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會有約定。有約定的,當然從其約定,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要根據相關法律確定違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商逾期不交房,買受人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符合條件的,還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關於違約金數額的確定,根據規定,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的數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房屋逾期交付使用的,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者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同壹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標準確定。但是,開發商延遲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延遲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購房者可以先和開發商溝通協商,維護自己的權益。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間內不履行,當事人壹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計算方法的,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數額可以參照下列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 按照未支付的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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