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8.《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三條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基礎,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和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全方位維護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第三十七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有關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的行政措施,發布有關的決定和命令;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的其他有關國家安全的職權。第四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障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