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處分其性自主權,所以如果是自願發生性行為,不構成犯罪。
2.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14周歲未成年人的,是違法犯罪行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子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責任的人,與該未成年女子發生性關系的,屬於違法犯罪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者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行為。
強奸的條件是:
1,侵犯了女性的貞操權,即女性按照自己的意誌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
2.行為人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無法反抗、不敢反抗、不懂得反抗,並借機實施奸淫的;
3.主觀上,行為人是故意的,具有通奸的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