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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雨汙水混合排放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特點,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明確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目標和標準、排水量和方式、汙水處理和回用要求、汙泥處理處置、排水措施、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順序、建設用地和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

法律依據:國務院《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

第九條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同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壹經批準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壹條城鄉規劃和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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