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
第九條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同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壹經批準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壹條城鄉規劃和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