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花了150分鐘思考的問題,分享給大家:
妳遇到的情況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1.在您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中,已經約定“甲方(房東)負責正常的室內外維修”,因此房屋及其附屬租賃物的維修責任在房東。
2.妳是正常使用空調,不是妳人為損壞。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8條,妳不承擔維修責任。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1條規定,維修應由房東進行。如果房東沒時間修,妳可以告訴房東費用是多少。房東同意後,妳可以找人來修,然後相應的減租或者續租。
通知房東的時候,要用可錄音的手機給他打電話,錄下他同意維修減租的內容,防止房東反悔。也可以由中介見證,進行維修。
第二百壹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壹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