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組織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的規定》,總工程師簽發了第2001號。[2009] 21.
壹是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招收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勞務派遣工應首先選擇加入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委員會應有相應比例的勞務派遣工作為委員。勞務派遣單位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勞務派遣工直接參加用人單位的工會。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組織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的規定》,總工程師簽發了第2001號。[2009] 21.
二是勞務派遣期間,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可以委托勞務派遣單位工會代為保管。勞務派遣單位工會與用工單位工會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對會員組織活動和權益維護的責任和義務。
三是勞務派遣工的工會經費,由用工單位按勞務派遣工工資總額的2%提取和撥付,屬於應上繳上級工會的經費,由勞務派遣單位工會按規定比例上繳。用人單位工會接受委托管理勞務派遣工會員的,工會經費留成部分由用人單位工會使用或者由勞務派遣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
四是勞務派遣工人數以隸屬關系所屬單位統計。加入勞務派遣單位工會的,包括委托勞務派遣單位管理的,由勞務派遣單位工會統計,直接加入勞務派遣單位工會的,由用工單位工會統計。
舟山工會網-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組織勞務派遣人員加入工會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