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第二條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托,對受委托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客戶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客戶承擔投資風險,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在合同中提前與客戶約定收取合理的績效報酬,績效報酬應包含在管理費中,並與產品壹壹對應、逐壹結算,不同產品不得混用。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支付有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項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項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的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