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2、難產,增加產假15天。3.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4.懷孕不滿4個月的,享受15天產假。5.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6、晚育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本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執行。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休假天數計算。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按月發放,然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直接向職工發放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規定的休假天數。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