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是壹項社會系統工程;全社會應予以高度關註,並采取以下原則和對策:教育與保護相結合,及時防控,依法綜合治理,科學原則。為了預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要求家長和學校了解和掌握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變化規律,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我們既不能采取“不戰而屈人之兵”的粗暴教育方式,也不能把災難攪渾。《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人不同時期的生理、心理特點,舉辦各種講座、研討會、培訓等活動,介紹好的、有效的教育方法,引導教師、父母和其他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效預防和糾正其不良行為。這表現在對未成年犯的處理上,要求必須將其與成年人區別開來,在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強制措施和教育改造的各個環節中充分體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犯罪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教育;第四十六條規定,被拘留、逮捕、判刑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管理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