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六個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
第二,合同的時效是多少年?
1,訴訟時效是債權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糾紛、保護權利、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定時效的目的是促使當事人盡快行使權利,盡快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
2.根據規定,壹般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對於租賃合同中的壹些特殊糾紛,如遲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租金糾紛,倉儲合同滅失或毀損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