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連接管理的特征
1,適用範圍更廣。在實施辦法適用於應急管理和消防部門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在事故調查中涉及刑事案件移送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二
2、在具體的銜接方式上,更具操作性。規定為“同級移送,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同級配合,不得重復受理”(第五條)。
3、沖突解決的規定。發生移送糾紛的(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可復議或提請檢察院監督;事故調查中的案件移送更加明確,規定了事故發生時、事故調查中、事故調查後三種狀態的執行銜接方式。
綜上所述,執行反向銜接是指檢察機關對決定不起訴的人給予行政處罰,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的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
轉讓管轄權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