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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的反向連接是指

“執行反向銜接”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也稱“兩法銜接”,包括行政執法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銜接和司法機關向行政執法機關移送行政處罰案件的反向銜接。執行反向銜接是指檢察機關刑事檢察部門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需要將檢察意見轉送行政機關要求不起訴人作出行政處罰。

執行連接管理的特征

1,適用範圍更廣。在實施辦法適用於應急管理和消防部門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在事故調查中涉及刑事案件移送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二

2、在具體的銜接方式上,更具操作性。規定為“同級移送,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同級配合,不得重復受理”(第五條)。

3、沖突解決的規定。發生移送糾紛的(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可復議或提請檢察院監督;事故調查中的案件移送更加明確,規定了事故發生時、事故調查中、事故調查後三種狀態的執行銜接方式。

綜上所述,執行反向銜接是指檢察機關對決定不起訴的人給予行政處罰,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的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

轉讓管轄權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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