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掛靠單位與車主簽訂的協議,壹般沒有約定車主聘用的駕駛員必須遵守掛靠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服從其監督管理,也沒有約定掛靠單位有權參與或幹涉車主車輛的運營。但掛靠單位允許業主以其名義經營,並從中收取壹定的費用。掛靠單位與業主的關系類似於企業與內部承包商的關系。可以認為是掛靠單位授權車主雇傭司機並對其進行管理,也就是說司機和掛靠單位之間存在關系。車主雇傭的駕駛員接受掛靠單位的勞動管理,間接從事掛靠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其提供的勞動可視為掛靠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法律上可以解釋為掛靠單位與車主雇傭的司機之間的關系,車主以掛靠單位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他們只是沒有法律形式的勞動關系,可以解釋為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雖然在壹些掛靠單位與業主的協議中寫明,掛靠期間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壹切損失由業主承擔,但掛靠單位不承擔。但這些條款是違法的,不能用來對抗第三人,也不能用來證明掛靠單位與車主雇傭的司機之間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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