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是為了保全物權請求權而進行的登記。他對債權的請求權進行了登記,使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並使妨礙他的不動產物權登記請求權的處分無效,以保證將來這種登記的實現。因保證物權實現的需要,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申請登記。通知登記期結束未登記的,通知登記無效。但預告登記後,未經權利人同意,不能行使物權。
預告登記失敗有兩種情況:
1,是債權消滅;
2、能夠登記不動產而不申請登記,且超過三個月的。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規定,預告登記期限為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在此期限內未完成登記的,通知登記自動失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21條
為保證將來物權的實現,當事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時,可以按照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