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在建房屋預先銷售給中標人,中標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