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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中欠款利息計算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自然人之間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外,借款人與貸款人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以及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1.合同中有約定支付欠款利息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但利息不得超過法律的規定,年利率不得超過36%;

2.合同中沒有約定支付欠款利息的,雙方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協商壹致的,簽訂補充協議,並按補充協議執行。

3.雙方對欠款有違約金約定的,違約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欠款利息。

4.本合同屬於借款合同的,合同中欠款沒有利息的,視為不需要支付利息,債權人不得主張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0條禁止高息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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