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中有約定支付欠款利息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但利息不得超過法律的規定,年利率不得超過36%;
2.合同中沒有約定支付欠款利息的,雙方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協商壹致的,簽訂補充協議,並按補充協議執行。
3.雙方對欠款有違約金約定的,違約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欠款利息。
4.本合同屬於借款合同的,合同中欠款沒有利息的,視為不需要支付利息,債權人不得主張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0條禁止高息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