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經濟糾紛扣押債務人車輛屬於民事糾紛,不涉及犯罪;
2、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幹擾物,並主張由此造成的損失;
3.既然是經濟糾紛引起的,雙方協商解決比較好。
解決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1,仲裁和民事訴訟適用於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
2.仲裁是自願的。只有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才能申請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能行使管轄權。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3條。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壹方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第687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
(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